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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城检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311197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路**巷**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柳城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柳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森林公安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6日柳城县**至**公路项目部与**镇**村**屯龙某某、伍某某等人签订租用**屯楼梯田林地用于取土建设新沿江公路的协议,项目部实际决策人廖某某明知无法办理取土手续,但为尽快推进该新沿江公路的建设进度,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从2018年8月开始在楼梯田取土至2019年8月结束。经广西蓝顿林业设计公司鉴定,该取土点位于**镇**村,取土面积达0.9530公顷(14.29亩)。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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