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公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5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永福县,住永福县**乡**村**队**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永福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3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永福县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福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年底,廖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永福县广福乡大石村大石3队“驾马沟”山场修山种植柑桔,经广西**设计有限公司鉴定,廖某某占用林地面积0.32公顷(5.10亩),位于大石村21林班31-4小班,森林类别为重点公益林,国家公益性保护等级为II级,林种为水土保持林。2020年1月7日,廖某某到永福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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