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沙检二部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区**路**号**栋,本市无固定住址。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3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10月15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7月28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在刘某某的授意下,在深圳设立了深圳市龙港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廖某某任法人。2015年9月,李某某(已死亡)被刘某某任命为香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促进会会长,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为副会长。由李某某在新疆发展会员,宣传内容为投资1.5万元,可以获得龙港汇绿色有机食品的12次配送及美国大地公司的股票。投资人的钱款由刘某某收集,并由刘某某转账给廖某某,由廖某某以刷卡形式支付给龙港汇香港总部。经统计,全疆共计35人报案,投资金额共计135.7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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