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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沙检二部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区**路**号**栋,本市无固定住址。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3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10月15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7月28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在刘某某的授意下,在深圳设立了深圳市龙港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廖某某任法人。2015年9月,李某某(已死亡)被刘某某任命为香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促进会会长,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为副会长。由李某某在新疆发展会员,宣传内容为投资1.5万元,可以获得龙港汇绿色有机食品的12次配送及美国大地公司的股票。投资人的钱款由刘某某收集,并由刘某某转账给廖某某,由廖某某以刷卡形式支付给龙港汇香港总部。经统计,全疆共计35人报案,投资金额共计135.7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廖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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