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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非法拘禁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01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四川省渠县**镇**村**组。因犯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23日被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于2015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8日、2019年10月23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9月8日、2019年11月23日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疑难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25日、2019年10月9日、2019年12月24日决定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31日3时许,陈某某、廖某某以向受害人王某乙索取非法债务有由,伙同王某甲、袁某某等人将王某乙带至九龙坡区华润万象城29栋12-12等地非法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以此要求受害人想法还钱,2018年10月31日15时许,受害人王某乙趁陈某某不注意时逃离现场,陈某某等人非法限制王某乙人身自由长达12小时; 

2018年11月1日,陈某某、廖某某、王某甲、袁某某等人与王某乙及其家人协商还钱,后由于协商未果,11月2日1时许,受害人王某乙准备乘坐渝C8****小车离开现场,陈某某开车强行将王某乙乘坐的渝C8****小车拦下后,陈某某、廖某某、王某甲、袁某某等人将王某乙带至九龙坡区华润万象城28栋5楼皇象酒店8509、8518等房间,由陈某某、廖某某、袁某某、王某甲轮流看守王某乙以防止王某乙逃跑,在非法限制王某乙人身自由期间,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授意袁某某采取殴打王某乙及不间断骚扰王某乙父母的方式逼迫王某乙想法还钱,王某乙被陈某某等人非法拘禁于皇象酒店长达36小时。

2018年11月3日13时许,陈某某、廖某某、王某甲、袁某某、饶某某等人将王某乙从28栋5楼皇象酒店带至陈某某的公司办公室29栋12楼12-12,并由陈某某直接安排廖某某、王某甲、袁某某、饶某某等人轮流看守王某乙以防止王某乙再次逃跑,陈某某不在现场时,由廖某某直接负责安排现场王某甲、饶某某等人看守王某乙,并由陈某某和廖某某负责看守人员饮食住宿等,在此非法限制王某乙人身自由期间,陈某某、廖某某、王某甲、袁某某、饶某某等人轮流看守不让王某乙离开办公室,袁某某采用殴打王某乙的方式逼迫其想法还钱,陈某某等人通过微信、电话不间断联系骚扰王某乙父母以及发送王某乙裸露上体视频、吃垃圾视频的方式威胁其父母其还钱,11月5日18时许,民警接王某乙父亲报警后将王某乙从万象城29栋12-12解救,王某乙被陈某某等人非法拘禁于华润万象城28栋12-12长达53小时。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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