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不诉〔2019〕24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4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2194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住隆回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3月28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经隆回县公安局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2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没有持枪证。多年前便拥有了一支“鸟铳”,曾使用该“鸟铳”打猎,后一直收藏在家里。2018年3月19日17时许,廖某某要其儿子廖某甲主动将该“鸟铳”上交给了隆回县**镇**村委会,并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案件事实。经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鸟铳”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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