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桑检林检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9196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桑植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6日被桑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桑植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凌晨02时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在张家界市桑植县**乡**村**组**段内撑船使用电瓶、升压器绑有电线的竹竿制成的禁用捕捞工具小型电鱼机使用电打鱼的方式捕鱼,非法所得的鱼共计223条。该河段属于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是禁渔区。全年都是禁渔期,在禁渔水域范围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经桑植县农业农村局认定,该电鱼机属于禁用捕捞渔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捕捞渔具进行捕捞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廖某某主动修复水资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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