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永检刑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0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南省永兴县,户籍所在地永兴县**街道**号,现住永兴县**局家属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3日下午17时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来到永兴县工农街下面的公共河域,利用电鱼设备电鱼,几分钟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廖某某将电得的一条黄鸭叫和一条泥鳅放生。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