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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城检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柳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9日晚01时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在禁渔期内,用自制的电鱼工具在龙江柳城县**镇**村**段电鱼,共电得鲑鱼、老鼠鱼、花揽鱼等约3.8斤。

廖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主要证据有:1.归案经过,证实其具归案后如实供述;2.其系初犯,无此案行为被处罚的前科;3.其电得鱼3.8斤,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不大;4.廖某某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履行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廖某某使用的电鱼工具电鱼枪1把,由暂扣机关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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