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79*******,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住恩施市新塘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恩施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恩施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系恩施市新塘乡**村生猪养殖专业户。2019年9月上旬至10月2日期间,廖某某为防止雀鸟偷吃自己猪场的猪饲料后传染猪瘟病菌给自己饲养的生猪,于是在恩施市新塘乡**村**组自家养猪场后门坎下,用竹竿作支撑架设粘网猎捕斑鸠6只、1只鹰鹃、1只白颊噪鹛、1只乌鸫。经鉴定,斑鸠、鹰鹃、白颊噪鹛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乌鸫属于湖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019年10月10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主动到恩施市森林公安局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其本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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