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性,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50********,汉族,高中文化,**乡**站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新化县**乡**居委会**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化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不起诉人廖某某从淘宝网上购买10个猎套(捕兽夹),并于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3日期间,廖某某将10个猎套(捕兽夹)放置在新化县**镇**村小地名“**”的集体承包的山上利用猎套(捕兽夹)猎捕野生动物,但未捕到野生动物。期间,其放置的八个捕兽夹丢失,余下两个猎套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行为,涉嫌非法狩猎罪,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未造成危害后果,可视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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