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永检刑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湖南省永兴县,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乡**村**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郴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28日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不起诉人廖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1日下午,廖某乙提议并携带两把锄头,与被不起诉人廖某甲及廖某丙、廖某丁四人共同来到**乡**村“窑脑上”山场抓山老鼠,四人轮流使用锄头采用捣毁巢穴的方式挖山老鼠,廖某乙用锄头打死两只山老鼠,后四人将两只山老鼠食用。
2020年2月24日,被不起诉人廖某甲主动到永兴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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