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乡检一部刑不诉〔2020〕Z19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3197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住**乡,因涉嫌犯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乡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乡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辩护人赵成乾,四川首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乡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乡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廖某某一个人背着网上购买的野生动物猎捕器,通过乡城县古瓦水电站水电十一局上游大约2000米左右的一根索道过河到水电十一局对岸山上(白交山)安装捕猎器,前后两次共猎杀了一只疑似鹿子、一只疑似黑熊的野生动物,并将猎杀的疑似鹿子的野生动物独自一人食用;疑似黑熊的野生动物因动物死体已经散发出臭味,故将其死体和动物四肢丢弃在硕曲河内。乡城县公安局在侦办3.15非法狩猎案排查过程中,被不起诉人于2020年04月20日找到乡城县公安局民警讲述其违法行为。遂乡城县公安局民警在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的带领下,重新进入现场对现场进行勘察和指认,在现场发现并提取了其丢弃在山上的动物皮子、蹄子和骨头。乡城县公安局将第一次现场提取的动物组织和第二次提取的动物组织共11份样品聘请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11份样中检测出国家一级野生保护动物白唇鹿一只,价值30000(大写:叁万圆整)元人民币;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黑熊一只,价值40000(大写:肆万圆整)元人民币。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证据不足,本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意见存在重大矛盾,公安机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且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我院对有关证据予以排除。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案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本院撤回起诉后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本案涉案物品由乡城县公安局予以处理。
乡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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