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三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0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宁都县**乡**村**组。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11月2日、11月7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伙同刘某某(已不起诉)未经国家批准,在晋江市**街道****一栋20楼7号房间通过现场和手机微信报码等方式,向微信昵称分别为“旅途”、“六”非法销售“六合彩”,销售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2095元。
2019年11月7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公安机关从其处查获到用于作案的“苹果”牌平板电脑一部、“苹果”牌手机二部以及销售“六合彩”单据伍张;2019年11月8日,刘某某在晋江市**街道**街**公寓**室内被抓获归案,后从其处查获到用于作案的“OPPO”牌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平板电脑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六合彩”投注单据、银行交易流水等;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廖某某以及刘君玉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辨认“旅途”笔录,手机、平板电脑中提取的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及支付宝转账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