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公诉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5197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经商,住涟源市**镇**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8月7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4日补查重报。
涟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廖某某伙同易某某(另案处理)、廖某乙(另案处理)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采取非法驾驶油罐车在外移动销售柴油的方式获利。其中廖某某为老板、廖某乙为合伙人及管理财务,易某某为廖某某、廖某乙以工资为3200元/月聘请的油罐车司机。由廖某某、廖某乙联系客户及货源,易某某驾驶油罐车到外销售柴油。易某某销售柴油的主要客户为涟源市七星街镇雷鸣洞采石场、涟源市七星街镇曲溪砖厂以及桥头河至七星街镇仙洞村的车队。每日销售完毕后,易某某将销售柴油的数量、金额用账本登记的方式与廖某乙对账。自2018年4月份以来廖某某、廖某乙、易某某三人合伙共非法销售柴油32875.37升,总金额211257元。非法获利一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涟源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国务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柴油闭杯闪点小于或等于60℃按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本院经两次退回涟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涟源市公安局无法查明该柴油闭杯闪点的事实,也就无法认定该柴油是否属于易燃易爆物品,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廖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认定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证据不足,因此,廖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2018年8月9日,涟源市公安局对廖某乙暂扣款10000元,移送涟源市相关行政职能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