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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非法采矿案法定不起诉适用)_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89********,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靖西市,住广西靖西市**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9年7月24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9月16日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日,廖某某与丁某某签订《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书》,将自己开荒的位于广西靖西市**镇**村**屯**尾的29亩荒地出租给丁某某,每亩年租金1000元。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经廖某某同意,由丁某某出资请陈某某和闭某某负责降坡和平整地块,陈某某、闭某某联系勾机等机械进场挖掘,以每天付给100元工钱叫廖某某到场帮工,在挖掘过程中挖出的铝土矿石,雇请货车运到广西田东县出售。2019年1月3日,靖西市矿产资源综合执法大队发现该处非法采矿依法进行查处。经广西**服务有限公司对非法开采堆积铝土矿资源储量估算,该点采损面积为2589.70平方米,平均厚度为2.07米,非法开采资源储量为0.4084万吨。经靖西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认定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理论价格为人民币每吨141元整,总价值575844元。

本院认为,廖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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