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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骗取贷款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70********,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日补查重报。

横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廖某某于2005年5月11日经工商注册登记成立南宁****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廖某某,后公司变更为南宁****有限公司(简称**公司)。2016年9月25日,廖某某以**公司名义向横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政府部门申请**公司为横县**龙头企业并于2016年10月14日审定为“横县**龙头企业”,获得横县**联社人民币3000万元(本案涉案币种均为人民币)的授信额度。2016年至2017年期间,**公司与600余名横县建档立卡**户、横县**联社签订《信贷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由**户向横县**联社申请**小额贷款并委托**公司用于生产经营,之后横县**联社向600余名**户发放2990万贷款并转入**公司账户。

2016年12月15日、2017年5月31日、2017年6月13日,**公司以虚假的购买钢材合同分三次与横县农村**合作联社签订《使用**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并获得2990万元的资金。横县**联社将其中的2785转入南宁市**投资有限公司及广西南宁**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后南宁市**投资有限公司及广西南宁**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又将资金转回**公司的账户。之后廖某某将上述的2785万用于归还廖某某夫妇名下的借款。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横县公安局认定廖某某构成骗取贷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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