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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八检刑不诉〔2020〕134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52402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贺州市平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廖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廖某甲在贺州市注册了两家公司,即贺州市**贸易有限公司、贺州市**商贸有限公司,并将上述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私章、对公账户和U盾卖给了廖某乙(另案处理),得款2000元。

本院认为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鉴于廖某甲为初犯、偶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对廖某甲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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