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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二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廖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廖某甲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从涟源四中经方兴路行驶至涟源市桥头河镇方兴路公路地段时,撞上公路上行人吴某某、易某某,造成吴某某受伤及易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廖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易某某、吴某某均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易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特征。

2020年12月19日,被不起诉人廖某甲主动到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10月24日,被不起诉人廖某甲与被害人易某某近亲属、被害人吴某某达成调解并已赔偿到位,取得了被害人易某某近亲属及被害人吴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证明等书证;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3、现场勘查笔录;4、鉴定意见;5、证人廖某乙、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6、被不起诉人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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