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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甲交通肇事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Z221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9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为广东省英德市**镇**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7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9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20年9月9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廖某甲驾驶粤A7****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搭载廖某乙(被不起诉人父亲)沿本市白云区105国道东侧路面由南往北行驶至下行2538公里882米处时,遇梁某某驾驶渝D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A****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前方同向同车道行驶至路口遇红灯等待通行。由于廖某甲驾驶机动车夜间上路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未与前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保持安全距离,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梁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后尾反光粘贴标识不合格的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上路行驶时未关闭所载集装箱尾门,廖某甲所驾驶货车车头碰撞前方半挂车车尾,造成廖某甲、廖某乙受伤及两车损坏,廖某乙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检验,廖某乙符合因颅脑损伤及胸腹部损伤死亡。

被不起诉人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廖某甲与廖某乙系父子关系,案发后已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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