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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黎检刑不诉〔2020〕00000001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96********,农民,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贵州省黎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廖某甲持C1证酒后驾驶贵HY****号小型面包车沿城关平街由平街头往平街脚方向行驶,23时04分行驶至城关平街700米处路段时被黎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3mg/100ml,抽血送检,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检的廖某甲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成分为89.33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廖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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