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165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甲,曾用名廖某乙,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街**号**栋**单元**楼**号,住成都市成华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6日00时16分许,廖某甲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蓝色雷克萨斯牌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一段跨线桥出城方向上桥路段(距建设北路一段与府青路一段交叉路口约3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对廖某甲作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97毫克/100毫升。民警遂将廖某甲带至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检验,廖某甲血样乙醇浓度为111.4毫克/100毫升,廖某甲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到案后,廖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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