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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甲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二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甲,曾用名廖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1199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阳县,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路**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7日20时52分,被不起诉人廖某甲酒后驾驶湘******号轻型栏板货车从冷水滩区逸云路往冷东路湘建检测有限公司方向行驶,当行至湘永路电力局路段时,被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冷水滩大队公安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对其进行抽血检验。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廖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0.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常住人口身份信息、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和现场照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廖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廖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廖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甲不起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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