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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紫检刑不诉〔2019〕135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甲(小名廖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251974********,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自治县**镇**村**组,住紫云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紫云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4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余仕继,“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

本案由紫云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8月2日告知廖某甲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规定;已依法讯问廖某甲,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廖某甲为紫云自治县坝羊镇幸福幼儿园校车驾驶员,每天负责驾驶该校贵G****9号中型专用校车接送学生各三趟。2019年5月29日上午,廖某甲驾驶贵G****9号校车接乘坐第一趟校车学生上学时,正逢下雨,在家长的要求下,廖某甲将原本应乘坐第二趟校车的学生及几名原本不属校车乘员的学生从坝羊镇茶英村毛家地方向沿杨坝线一并带回学校,核载19人的校车共计载运38人(其中1名幼儿教师,36名幼儿),严重超载。

本院认为,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甲不起诉。

涉案车辆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扣押后已发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紫云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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