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检刑不诉〔2019〕61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72000********,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廖某甲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初,被不起诉人廖某甲的朋友廖某乙及廖某乙的女朋友周某某等人去横县**镇玩耍时被**镇青年人无故殴打,便想报复对方。事后,廖某乙得知被害人卢某某当时有份在现场,就叫其女朋友周某某添加卢某某的QQ,目的是通过QQ聊天约对方出来殴打。2019年9月21日21时许,周某某谎称其骑电车到廖村小湴村路段后电车没电,请求卢某某过来帮忙,卢某某便叫被害人黄某某一同前往。后廖某乙便纠集被不起诉人廖某甲、苏某某、廖某丙等人手持砍刀、木棍和铁棍等工具在莲塘镇小湴村附近埋伏。当晚22时许,当卢某某、黄某某二人驾驶电动车到莲塘镇小湴村往乾井村方向约3公里处时,即被在该处守候的廖某甲、苏某某、廖某乙、廖某丙等人手持砍刀、木棍和铁棍等工具冲上来拦停殴打,并砸坏二人的电动车。其中,廖某甲持铁棍击打卢某某腰部两下,并用手拍打黄某某;苏某某则手持砍刀砸车并用脚踢卢某某一脚。经法医鉴定,卢某某、黄某某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经横县物价中心认定,被砸的两辆电动车损失的价值分别为328元、208元。
另查明,2019年9月22日,犯罪嫌疑人廖某甲、苏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廖某甲、苏某某、廖某丙通过家属赔偿被害人卢某某、黄某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6800元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廖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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