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1〕51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甲,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遵义市汇川区**小区**栋**单元。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后于2020年11月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5月份以来,张某某(另案处理)贩卖自己的银行卡(中国银行,卡号62166928000********)给郭某某(身份待查)非法获利人民币(下同)1500元,后郭某某介绍张某某认识“某某”(身份待查),张某某又继续为“某某”收购银行卡并贩卖给“某某”从中非法获利,张某某直接或者介绍他人分别收购段某某(另案处理)以及被不起诉人廖某甲以及龚某某、昌某某、米某某、尤某某、刘某甲、邹某某、谭某某(均另案处理)的银行卡,张某某、昌某某和段某某明知自己和其收购的银行可能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银行卡或者购买他人的银行卡提供给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分子转移赃款,米某某、尤某某、龚某某、刘某甲、廖某甲、邹某某、谭某某明知自己的银行可能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银行卡贩卖给张某某、“某某”、“某某”(身份待查)等人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分子转移赃款。具体情况是:
2020年4、5月份,昌某某为张某某办理了2张银行卡、1张电话卡,并设置好密码将卡给张某某使用并获利1000元。2020年5月份,昌某某伙同张某某又在6个人处收购14张银行卡贩卖给张某某的朋友“某某”,并在“某某”手中获利2000元钱。
2020年6月份以来,张某某在“某某”的要求下开始收购段某某等人的银行卡进行贩卖,在“某某”处获利1000元。后经郭某某介绍了“某某”给张某某认识后,“某某”允诺每张卡给张某某100元的提成,后张某某开始收购谭某某、龚某某、尤某某等人的卡合计约20张银行卡贩卖给“某某”。
2020年8月份的一天,段某某通过其同学“张某某”介绍认识了“贺某某”,并办理了自己的2张银行卡(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包括网银和绑定了支付宝、手机号码)贩卖给“贺某某”,“贺某某”允诺有1000元的好处费。后段某某又联系了自己的同学尤某某为“贺某某”办了4张银行卡,事后“贺某某”将1600元钱给尤某某,并允诺给1200元钱好处费给段某某。
现查明:上述银行了被用于湖南省岳阳市唐某甲被电信网络诈骗案、湖南省益阳市刘某乙被电信网络诈骗案、宁夏自治区西宁市唐某乙被电信网络诈骗案、江西省赣州市廖某乙被电信网络诈骗案、浙江省昆山市朱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案、浙江省昆山市陈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案、广西省南宁市李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案、浙江省昆山市汪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案、浙江省昆山市俞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案、广东省广州市罗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案、四川省德阳市张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案、浙江省平阳县潘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案、江苏省扬州市王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案、陕西省咸阳市唐某丙被电信网络诈骗案、黑龙江省桦南县高某某等人被电信网络诈骗案、江西省如皋市薛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案、陕西省神木市呼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案、新疆喀什市郭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案、安徽省芜湖市张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案等案件转移赃款。其中,尤某某贩卖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尾号****)转移赃款合计1143137元(累计)、米某某贩卖的中国银行卡(尾号****)和中国工商银行卡(尾号****)转移赃款共计1109991元(累计)、廖某甲贩卖的工商银行卡(尾号****)共计1416035元(累计)、谭某某贩卖的工商银行卡(尾号****)转移赃款共计2099972元(累计)和农业银行卡(尾号****)转移赃款共计691457元(累计)、邹某某贩卖的中国银行卡(尾号****)转移赃款共计2901500元、龚某某贩卖的建设银行卡(尾号****)转移赃款合计3708040元(累计)、刘某甲贩卖的工商银行卡(尾号****)转移赃款共计2802042元(累计)。
案发后,2020年10月20日,廖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等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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