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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甲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垫检刑不诉〔2020〕Z74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甲,男,1979****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7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垫江县**,现住垫江县**街道****。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916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18日被垫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417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8日退回垫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完毕后于同年6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垫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5、6月期间,廖某甲伙同黄某某等人在盛世华都小区一楼居民房开设赌场,提供麻将机,组织赵某某、殷某某等人,以100元至300元为赌注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14000余元。

2015年3、4月期间,廖某甲伙同廖某乙在廖某乙位于西城雅豪的家中开设赌场,提供麻将机,组织赵某某、殷某某等人,以100元至300元为赌注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0000佘元。

2015年12月期间,廖某甲伙同黄某某、杨某某在盛世华都小区二楼居民房开设赌场,提供麻将机,组织赵某某、殷某某等人,以100元至300元为赌注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8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垫江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只有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部分证人的证言,无相关客观证据印证,且现有证据之间未形成完整锁链,不能准确认定廖某甲分别伙同黄某某、杨某某、廖某乙开设赌场的时间、抽头渔利金额及各自分赃金额,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77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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