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廖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_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甲,绰号廖某乙,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97********,汉族,大学专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沅县),住镇沅县**村委**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镇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镇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廖某甲在聊天过程中得知王某某(另处)会盗窃摩托车,就让王某某盗窃一辆摩托车卖给他。2017年5月31日,王某某邀约李某某(另处)、周某某(另处)盗窃了聂某某停放在**县城**小区外**女装店前的一辆黑色五羊本田小火箭摩托车,之后将该摩托车藏匿在**县**中学外**室。之后王某某将该摩托车被以1000元的价格变卖给廖某甲,随后摩托车先后被转手变卖给孙某某、李某某、杨某某。2019年9月28日,民警在普洱市**县城查获该摩托车。并依法对该辆摩托车进行扣押返还了聂某某。经鉴定,该摩托车在2017年5月31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4600元。被不起诉人廖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但其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