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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6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住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由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2020年7月1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9日退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后,被不起诉人廖某甲在明知廖某乙等人提取非法赃款的前提下,仍然将名下多张银行卡借给廖某乙用来取出诈骗赃款45.5万元;2019年10月8日后,被不起诉人廖某甲在明知廖某乙用其银行卡取诈骗款的前提下,仍然将名下多张银行卡借给廖某乙用来取出诈骗赃款1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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