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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甲故意伤害案)_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雄检一部刑不诉〔2020〕Z10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甲,男性,195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3195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镇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住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村委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南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广东省南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廖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廖某甲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晚22时许,在广东省南雄市珠玑镇中站村委会168鹅王饭店门口,廖某甲、何某某与廖某乙因摩托车摆放一事发生争吵,廖某乙到其妹妹廖某丙经营的168鹅王饭店内将电饭煲、厨房内铁锅、盘子、调味料等财物摔在地上,并与廖某丙发生肢体冲突、相互拉扯扭打。见此情况,廖某甲和何某某上前,分别使用皮带、拖鞋伙同廖某丙殴打廖某乙。殴打结束后,廖某乙与何某某在饭店外空坪拉扯争执,廖某甲使用皮带抽打了廖某乙。廖某乙和何某某双方分开,何某某上饭店二楼廖某乙住处,将廖某乙的高压锅、饭桌、茶几、间厅柜等损坏,并将廖某乙的被子被单从二楼扔下去。2019年10月10日早上7时许,廖某乙因二楼家具被何某某损坏一事,再次到其妹妹饭店里闹事,掀翻桌子并将凳子拖出店外,随后,廖某甲伙同何某某使用木棍追打廖某乙,经隔壁“老七”饭店房东劝阻后才停止殴打。2019年11月15日,经广东省南雄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雄公(司)鉴(损)字【2019】208号鉴定,廖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16日,被不起诉人廖某甲取得被害人廖某乙的谅解,廖某乙提交了谅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廖某乙的陈述;4.证人证言;5.被不起诉人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书;7.现场勘验笔录;8.监控视频及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廖某甲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是亲友之间因日常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被不起诉人廖某甲认罪悔过,积极赔礼道歉,并取得其女儿廖某乙的谅解,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并切实履行;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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