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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一刑不诉〔2020〕Z142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甲,女,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小区****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月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18时许,被害人张某某根据承租使用合同和几名工人在海口市美兰区**镇**广场一楼的指定区域布置服装特卖场地,被不起诉人廖某甲不满商场在自家开的**男装店铺门前搞特卖活动,影响自己生意,遂与布置场地人员发生争吵,并将特卖场地已经安装好的两个灯箱的灯柱推倒,后廖某甲与同案人廖某乙、吴某某共同撕扯、拉起特卖场已铺好的地毯,廖某甲持水果刀朝着地毯扎了几刀将地毯割破。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地毯价值人民币105元(以下币种相同)、两个广告灯箱柱每个(修复)价值212元,损坏物品总价值为529元。案发后廖某甲、廖某乙、吴某某赔偿张某某全部损失共计1072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本案中没有明显的纠集者,属于由矛盾纠纷引起的偶发的、临时起意的共同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且犯罪数额没有达到立案标准;被不起诉人廖某甲及同案人廖某乙和吴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社会关系已修复;且三人因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已经受到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综上,被不起诉人廖某甲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廖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焦名源

                             检察官助理:殷丽超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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