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廖某甲涉嫌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汀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甲(别名廖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公民身份号码3526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大同**村**号,住福建省长汀县大同**村**小区**号。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18日经本院决定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日、2020年1月13日退回补充侦查,长汀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19年10月19日、2019年12月30日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长汀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4月份开始,兰某在**水库承包环库路工程期间,在工地开设一破碎场,用于破碎修路产生的石块,破碎后的石块用于工地施工和外售。廖某丙知道后,邀被不起诉人廖某甲等人前往兰某的破碎场,找兰某要求兰某把石料卖给他们,由他们转卖,破碎场的现场工人说兰某不同意,被不起诉人廖某甲就警告工人,不卖给他们,也不准兰某他们卖石头。2018年8月份左右之后,廖某丙又邀廖某丁、廖某戊等人,要求兰某的石料由他们转卖,兰某不肯,廖某丙就指使廖某戊、廖某丁多次用堵路的方式阻拦兰某运输石料的车辆通行,并要求兰某每车抽80到150元不等的抽成。兰某等人迫于无奈,只得和廖某丙协商,让其不要再拦车,并同意将廖某丙欠兰某的材料款2.85万元拿去抵押抽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被不起诉人廖某甲受被告人廖某丙邀集,与廖某丁、廖某戊等人合伙,意向长汀县**水库环坝公路工程施工方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购买石头后转卖获利。2018年8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廖某甲及廖某丙到**水库项目部找兰某,要求兰某将开采的石头由他们出售,但当时兰某不在项目部,项目部工作人员告诉廖某甲、廖某丙等人石头没有外售,被不起诉人廖某甲及廖某丙便威胁警告工人:如果石头不经过他们出卖也不准兰某出卖石头。事后,兰某将石头直接出卖给汀江防洪堤**段第一至第三标段工地老板,廖某丙便先后组织廖某戊、廖某丁以语言威胁、拦车等方式,多次对兰某实施敲诈,意图迫使兰某从出卖的每立方石头交出10元“抽成”给他们。

本院认为,廖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汀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