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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甲滥伐林木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72********,壮族,小学文化,住平果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平果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果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间,被不起诉人廖某甲发现自家种植于平果县海城乡**站2林班9.1小班(鬼头山)的尾叶桉遭受雪灾,大部分桉树已经从树杆中间折断,为了让第二代桉林木长起来,被不起诉人廖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其妻子一起擅自砍伐该处的尾叶桉,并以15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陆某甲。经林业技术鉴定,被不起诉人廖某甲砍伐尾叶桉的总株数为1728株,蓄积量为43.8立方米。

2019年4月24日,被不起诉人廖某甲到平果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未发放采伐许可证证明、现场检尺原始记录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陆某甲、陆某乙、廖某乙等人的证言;

3.廖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行为,因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甲不起诉。

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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