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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Z138号

不起诉人廖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广东省高州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811989********,汉族,文盲,住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曾因犯强奸罪于2006年4月3日被高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08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强奸罪于2009年10月30日被高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3年4月3日减刑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高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7年4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12月13日被高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8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22日、2020年6月22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5月22日、2020年7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2月18日,被不起诉人廖某甲利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村一楼房建筑工地无人工作的时间,伙同其亲弟弟廖某乙(另案处理)以及廖某乙女朋友(另案处理)将事主周某某放在**路**村**号**房内的电缆盗走。经茂南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总价值20131.65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认定廖某甲涉嫌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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