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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甲盗窃案)_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甲(别名廖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镇**村**组住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由大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4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本案由大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6日凌晨3时许,廖某甲用自己的钥匙打开大方县大方镇东门车站对面陈某某开的“茶*初沫”奶茶店的门,并将该奶茶店内1075元盗走。廖某甲家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陈某某2000元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廖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廖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廖某甲家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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