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牧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81981********,汉族,专科毕业,河南**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大道**号**排**号,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镇**大道**号**号楼**单元**室。 2011年3月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存疑不起诉。因涉嫌诈骗罪,经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交由新乡市洪门派出所社区警务大队执行。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1日补查重报。
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廖某甲和张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112.5万元的价格购买位于新乡市牧野区**国际**号楼**单元**室的房屋。被不起诉人廖某甲拿不出购房款,便对被害人彭某某谎称该房屋只卖92万元,并派公司员工马某某领着被害人彭某某去看房屋。2017年12月21日,被害人彭某某将92万元购房款转到被不起诉人廖某甲指定的马某某的账户。同日,被不起诉人廖某甲指示马某某将购房款转给原房主张某某,将该房屋过户到被不起诉人廖某甲的姐姐廖某乙和姐夫孙某某名下。2017年12月26日,被不起诉人廖某甲将该房屋抵押贷款89万元,并将贷款用于归还自己的旧债。为稳住被害人彭某某,2017年12月28日,被不起诉人廖某甲与彭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承诺于2018年10月30日之前将该房屋过户给彭某某。2018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廖某甲与被害人彭某某失去联系。被不起诉人廖某甲诈骗被害人彭某某92万元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廖某甲退还被害人彭某某92万元,其中现金50万元,**幼儿园股份折价42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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