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廖某甲诈骗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中检刑不诉〔2020〕Z143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02195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退休,重庆市渝中区人,住重庆市渝中区****正街**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委托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19日、6月3日、8月1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3日、6月18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7月18日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廖某甲作为渝中区大溪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在2016年11月期间伙同其女儿廖某乙(公司财务人员)等人,通过伪造租约证、房租收据,职工分房会议纪要,员工社保号等资料,虚构拆迁房人员名额的方式,将其公司所拥有的位于本市渝中区大坪支路31-2的房屋拆分虚报为65户,骗取国家拆迁赔偿2000余万元。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甲的行为涉嫌诈骗罪,应当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