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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甲诈骗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486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431998********,苗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住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镇**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被不起诉人廖某甲得知同学被害人许某某想找女朋友,和同案犯廖某某共谋,由被不起诉人廖某甲将同案犯廖某某所注册的微信号“**”介绍给被害人许松,后被不起诉人廖某甲、同案犯廖某某共同使用该微信号,冒充名为“吴某某”的女性,和居住于义乌市**镇**路**号的被害人许某某谈男女朋友,并编造没钱吃饭、见面没钱买机票、没钱买手机等理由从被害人许松处骗取财物13572元。被不起诉人廖某甲于2020年6月10日经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至义乌市公安局投案。被不起诉人廖某甲、同案犯廖某某到案后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币13572元,现已全部发还被害人许某某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伙同他人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被不起诉人廖某甲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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