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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甲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荔检二部刑不诉〔2020〕Z17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甲,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对面(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湛江市**镇**道**号**房)。2020年7月7日因涉嫌诈骗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李某甲,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本院依法审理查明:

同案人刘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出资在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道**大街**号**房成立广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掩护,招聘被不起诉人廖某甲和同案人邝某某、柯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统一按公司制定的流程联系被害人,以帮被害人鉴定字画、古董和高价拍卖字画、古董,并收取相应鉴定费、定金、运作费用为由,以此诈骗他人财物。2020年5月,被不起诉人廖某甲电话联系上被害人李某某,自称是广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廖某乙,称可以鉴定字画和在香港高价拍卖字画,并收取相应定金、运作费用,被害人李某某通过添加被不起诉人廖某甲的微信并签署高价拍卖一幅字画的服务合同,被害人李某某按照被不起诉人廖某甲的要求,通过微信先后七次向被不起诉人廖某甲发红包和转帐共计人民币19690元,但一直没有将画送去香港拍卖,2020年7月4日,被害人李某某去到广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查看时,发现该公司人去楼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廖某甲退回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939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一直稳定供述犯罪事实,并且认罪认罚;其犯罪参与程度低,是从犯,其入职两个月,仅负责前期联系客户,对后续的行为其不太清楚,仅获得工资2600多元,其也退出所有违法所得;其已赔偿被害人李某某19390元,获得被害人谅解;其是初犯、偶犯;社会关系已得到修复,社会危害性不大。被不起诉人廖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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