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芙检公诉刑不诉〔2019〕160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91********,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大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岳阳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9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英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至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廖某多次在长沙市芙蓉区乐和长沙市芙蓉区**城的全棉时代和热风服装店实施偷盗,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3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廖某在全棉时代店偷了一盒面膜、两包卫生巾、一件内衣、一双女式拖鞋。
2:2018年3月底4月初,被不起诉人廖某也在全棉时代偷了一条男式内裤、一件男式体恤、一包卫生巾。
3:2018年4月30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廖某在全棉时代偷了两包卫生巾、两盒面膜、一双女式拖鞋、一包男式内裤。
4:2018年5月6日上午10点的时候,被不起诉人廖某在全棉时代偷了一件男式体恤、两包男式内裤、一件女式内衣、一双拖鞋、两条毛巾。
5:2018年9月6日中午12点多,被不起诉人廖某在热风服装店偷了一双男式皮鞋。
2018年9月6日下午1时许,被不起诉人廖某在全棉时代拿了一件女卫衣和一件卫裤、一包卫生巾后,被全棉时代工作人员发现其以前在该店里偷过东西,遂被公安机关抓获。
不起诉人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2979元,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谅解书、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物证照片、现场指认照片、监控视频及截图等书证;2.被害人卢佳卢某某、吴潇琦吴某某的陈述;3.证人廖鹏廖某乙的证言;4.不起诉人廖某的供述和辩解;5.物价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中被不起诉人廖某系初犯、,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廖某赔偿相关人员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故被不起诉人廖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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