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宜丰县,身份证号码为362229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和住址为江西省宜丰县**镇**村**组灵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25日被宜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中午12时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在宜丰县新庄镇粮管所食堂与其朋友吃中午饭,吃饭时喝了一杯白酒,当日15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驾驶赣******号小车,行驶至宜丰县**道**镇**村路段,遇在该路段执勤的宜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被不起诉人廖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83mg/100ml,经抽取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血液送新余渝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86.8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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