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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廖军)(公开版)_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辰检公刑不诉〔2019〕81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79********,汉族,高中文化,案发时系怀化**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辰溪县**镇**组,住湖南省辰溪县**镇**栋**室。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8年5月5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刑亊拘留;同年6月8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1日、2019年8月2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7月30日、2019年9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月7日,工程承包人舒某某(挂靠辰溪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经怀化**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经理刘某某介绍以辰溪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名义承包了新余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辰溪县分公司(系怀化**公司下属分公司)的湘煤集团辰溪矿业有限公司供水管网改造附属工程,该工程造价120万。2016年春节前,刘某某以本人为承包该工程花费了一些钱,春节期间需请客送礼为由找到舒某某,索得现金人民币4万元。在该工程后期,刘某某又安排其亲戚罗某某负责三个台区的工程实施。2017年1月,在该工程完工结算时,刘某某又以公司要交管理费、利润为由向舒某某索要人民币24万元,并称不交钱就结不了帐,后刘某某直接从辰溪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舒某某工程款中以转帐方式转走28.2万元至罗某某帐户。后罗某某便将其中26万转到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在建设银行所开帐户。事后,廖某某按照刘某某的安排分别转给罗某某6万元、刘某某10万元,退还舒某某工程税金2.7万元,廖某某本人分得7.3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是本案中罗某某、刘某某、廖某某的陈述以及鉴定结论、工程结算书所证明罗某某所做的3个小台区工程量不一致,除可以确认本案中罗某某前期预支的75000元工程款,结算时已从舒某某的工程款中扣除,并作为罗某某3个小台区的利润在刘某某、廖某某2人之间分配外,另外刘某某、廖某某所分配的9.8万元是索取的贿赂还是工程利润无法确认;二是刘某某、廖某某、罗某某3人之间是否是合伙关系,因被不起诉人及罗某某的陈述前后矛盾,现有证据不能认定。综上,本案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辰溪县公安局从刘某某处扣押了14万元,从廖某某处扣押了7.3万元。其中,4万元应认定为刘某某从舒某某处收取的贿赂款,辰溪县公安局应依法予以追缴。刘某某、廖某某从罗某某工程结算中多分得的75000元应认定为不当得利,辰溪县公安局应责令刘某某、廖某某返还给舒某某。剩余扣押款应依法返还给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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