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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延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延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3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住贵州省桐梓县**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2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延某某酒后驾驶贵Cx****号小型客车从桐梓县人民路水果市场往桐梓县溱水半岛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桐梓县娄山关街道溱溪南路处时,被桐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延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09mg/100ml,后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90mg/100ml。

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延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延某某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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