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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延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延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231981********,朝鲜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楼街**乡**村**屯,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号楼**单元***户。2020年4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21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延某某醉酒驾驶鲁******号轿车沿城阳区惜福镇*****小区西门东侧南北路(小区内)由南向北行驶到西门南侧40米处,停车导致道路拥堵,后又驾车至该小区地下停车场停车后被民警查获。经对其血样进行检验,乙醇含量241.5mg/100ml。经电话通知,延某某主动到案,对酒后驾车的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延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居民小区内挪动车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不作为犯罪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0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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