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建水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4MA********,公司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镇**村委**组大路边,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建水县,住建水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建水县自然资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日被建水县自然资源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水县自然资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建水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8月11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吴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建水县**纸厂服务队将“蚌壳山”采石场转让给了建水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公司法人代表陈某某在2016年6月至11月期间办理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环境影响报告书、投资项目备案证和“蚌壳山”0.8821公顷林地的临时占用林地手续。2016年11月至2018年年底,陈某某就雇请工人在“蚌壳山”其办理的采矿证范围内进行采石。2018年该采石场因修建建元高速被征用,被建水县人民政府列为关闭矿山,按照矿山关闭退出要求,建水**钢建材有限公司在采矿证范围内挖建安全平台,修建平台过程中超出林地临时占用批准范围。经鉴定,建水**钢建材有限公司在“蚌壳山”超范围采石总面积为26.09亩,其中非林地14.58亩,林地11.51亩(包含防护林8.23亩,商品林3.28亩)。
2019年3月20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到建水县自然资源公安局投案。
案发后,建水**钢建材有限公司在“蚌壳山”采石范围内复绿面积5.9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建水**钢建材有限公司、陈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并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原有植被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建水**钢建材有限公司、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积极补种树木恢复植被,应酌情减轻处罚。综上,被不起诉人建水**钢建材有限公司、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建水**钢建材有限公司、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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