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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弓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弓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91985********,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程度,山西**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厅**,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街**路**巷**号,住本市万柏林区**街**村**。2020年6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弓某某酒后驾驶晋A****0号白色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在本市迎泽区沿南内环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南内环街老军营西巷口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某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1.7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且系血液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的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故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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