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弓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二次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另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以来,孔某甲(另案处理)为非法敛财,以经营“**公司”为依托,由孔某甲、弓某某共同出资,向他人发放高利贷,后多次采用殴打他人等暴力、软暴力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秩序,获取高额利润。其中在2017年年初,向郭某某借款2万元,后弓某某将其带至**公司。在公司内,郭某某因带刀被孔某甲、孔某乙、陈某某欧打。后弓某某对郭某某继续实施多次软暴力讨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弓某某参与孔某甲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时间、作用、参与犯罪行为不清楚,无法认定构成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弓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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