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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走私废物案)_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6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岭市**镇**街**号,现住浙江省温州市**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0日被台州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后提请本院批准逮捕,本院于同年6月4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台州海关缉私分局变更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7日、2020年1月24日、2020年4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台州海关缉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实业(浙江)有限公司总经理许某某(已另案处理)通谋,由**实业(浙江)有限公司无偿提供该公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给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使用,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本人负责组织境外货源(回收钢铁为主的废五金),将组织好的货物信息告知**实业(浙江)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柯某某,由柯某某以**(浙江)有限公司名义委托进口代理商台州市**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本人找好的境外供应商日本**商事株式会社签订购买合同以及会签相关单证组织进口废五金。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将货款、开证保证金、关税等资金支付到**实业(浙江)有限公司指定的江某某、卓某某等个人账户,再由江、卓等个人账户转到**实业(浙江)有限公司的公司账户,之后再通过**实业(浙江)有限公司的账户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保证金、货款支付到台州市**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账户,由**公司开具信用证购汇支付。关税通过**实业(浙江)有限公司的公司账户支付到报关公司台州市**报关有限公司用于支付海关关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利用**实业(浙江)有限公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进口废物六票,走私废物数量共计4995670千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将上述废物走私入境后,放在**实业(浙江)有限公司进行拆解。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台州海关缉私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 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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