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柞水检刑不诉〔2023〕3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6281996********,**族,大学本科文化,系装修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西安市莲湖区**路**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3年8月27日被柞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9月28日被柞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兰杰,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柞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3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7月,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未办理狩猎许可的情况下,跟随徐某甲、程某某、徐某乙(另案处理)、张某乙(已死亡)使用自制式步枪在柞水县红岩寺镇进行狩猎活动。后张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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