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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军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鄞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21974********,汉族,高中文化,公司员工,住浙江省**市**镇**路**号(户籍地浙江省**市**镇**村**路)。因本案于2018年9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8年7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打牌网中创建棋牌室,通过微信群纠集17名赌客,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约9万元。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通过向赌客出售赌博时需要花费的房卡赚取差价牟利,共计获利2300余元。

2018年9月17,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行为。

2020年1月13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退缴违法所得2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手机照片、打牌网信息等;

2.证人俞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扣押笔录、远程检查笔录等;

5.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情节,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依法扣押的违法所得2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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