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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和平滥伐林木案)_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勉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5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住陕西省汉中市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勉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张某甲和薛某某合资在勉县同沟寺镇谷家沟村黄家梁筹建谷家沟油牡丹示范基地,根据分工油牡丹示范基地日常工作由张某甲负责管理,经谷家沟村委会协调由张某甲以代理人身份与十组、十一组部分村民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土地流转期限10年(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0日)。在流转的土地地边及基地中间的沟两边流转前生长有部分树木,树木所有权原归农户所有,土地流转时合同书上并未言明树木所有权是否变更。2018年春油牡丹栽植后,2018年秋季,张某甲发现地边和沟边的树木遮阴影响了地里油牡丹的生长,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未同薛某某商量,未征得农户同意的情况下,安排基地工人张某乙、李某某和易某某3人,于2018年9月27日至9月29日,使用电锯1把、油锯1把、斧子1把、镰刀1把、手锯1把,由基地西北坡边、西北地边再至沟边方向进行砍伐树木,至9月29日下午共计砍伐同沟寺镇谷家沟村十组、十一组11户村民树木352株,伐倒后树木全部倒放在原地,未清理和造材,经村委会协调,后由村民自行将伐倒的树木清理回家。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张某甲自筹资金购买了银杏和七叶树树苗,在通往油牡丹基地的路边及闲置土地进行了补植,目前共计栽植树木2641株,案发后,张某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受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勉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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